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五章 当事人 » 民诉与仲裁 » #5177 题目内容及评论
5177#
齐老汉去世后,他的七个儿子因遗产继承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小儿子齐七告大儿子齐大侵犯了他的继承权。法院受理本案后,通知其余五个儿子应诉,其中齐三和齐四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不参加诉讼;齐二和齐五根本不表态;齐六愿意参加诉讼。请问本案中应列谁为原告?
  • 齐七
  • 齐七、齐六
  • 齐七、齐六、齐二、齐五
  • 齐七、齐六、齐二、齐五、齐三、齐四
  
本题有 4 条评论
参考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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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qwjqmeier 发表于 2013-8-5 11:38
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
3 # xujin1 发表于 2012-9-12 15:57
真能生。
2 # lawerhero 发表于 2012-6-17 17:50
民诉意见》第54条规定:“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
1 # liuhao123 发表于 2011-1-30 11:27
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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