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五章 当事人 » 民诉与仲裁 » #5178 题目内容及评论
5178#
甲方物资局所属的甲市物资租赁贸易服务总公司于2004年10月与乙市农业生产资料服务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了纠纷。此时,甲市物资租赁贸易服务总公司一分为二,分立为甲市物资租赁服务公司和甲市物资贸易公司(均为独立法人),公司分立时,对上述买卖合同如何处理未作安排。现乙市农业生产资料服务公司到法院就该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本诉讼的被告应当是谁?
  • 甲市物资租赁贸易服务总公司
  • 甲市物资局
  • 甲市物资租赁服务公司或甲市物资贸易公司
  • 甲市物资租赁服务公司和甲市物资贸易公司
  
本题有 5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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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yoky 发表于 2015-1-23 09:31
民诉意见第50条;
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原告。。
4 # qwjqmeier 发表于 2013-8-5 11:34
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3 # lawerhero 发表于 2012-6-17 17:49
民诉意见》第50条规定:“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连带之债;并非选择之债
2 # liuhao123 发表于 2011-1-30 11:26
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交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1 # pangxie_126 发表于 2010-6-30 15:29
连带之债;并非选择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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