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五章 当事人 » 民诉与仲裁 » #5189 题目内容及评论
5189#
甲去世后,长子乙欲以自己尽义务最多为由独占全部遗产。四子丙起诉要求分割遗产。次子丁、三子戊既不参加诉讼,又不表示放弃实体权利,法院受理此案后,应如何确定本案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 追加丁、戊为被告
  • 追加丁、戊为原告
  • 推定了、戊放弃继承权
  • 视为丁、戊放弃继承权
  
本题有 3 条评论
参考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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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qwjqmeier 发表于 2013-8-4 21:39
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2 # jeury2010 发表于 2013-5-5 05:57
共同诉讼的追加看【实体权利】
1 # lawerhero 发表于 2012-6-17 17:52
民诉54、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也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法院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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