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某应以三个儿子为被告
- 王某应以四个子女为共同被告
- 王某应以次子和三子为被告
- 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追加长子和小女为共同被告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民诉意见》第58条规定,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时,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四子女属于必要共同诉讼人,因为根据标的的共同的认定,这是基于权利义务的共同所产生的,共同诉讼人之间存在特定身份关系,基于特定身份关系形成诉讼标的共同,基于婚姻家庭关系而形成的!!
答案无误
其次,依据民事诉讼法的“不告不理”原则,法院不应主动将王某的其他两个子女追加为共同被告。“不告不理”原则是指在审理中法院的审判活动受原告起诉或被告反诉的范围的约束,诉讼内容与标的由当事人确定,法院无权变更、撤销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只能按照当事人提出的诉讼事实和主张进行审理。也就是说当事人“告谁审谁,告什么审什么”。故对于未被起诉的当事人,法院不能为了方便案件审理而随意追加。
再次,依据民事诉讼法的当事人处分原则,应充分保障吴某的处分权利。所谓处分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支配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王某选择起诉自己的两子,而不列其他子女作为被告,是对自己实体权利的处分,法院应尊重当事人的诉讼选择权。由人民法院追加其他子女为被告的不当之处还在于判令原告未起诉的当事人向原告承担民事责任,会引起当事人(主要是原告和被追加的当事人)的不满,影响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