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九章 期间、送达 » 民诉与仲裁 » #5282 题目内容及评论
5282#
李某与赵某是夫妻。1999年7月,李某向某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经审理判决不准离婚。审理该案的书记员两次到李某家送达判决书李某均拒绝接收。对此,应当如何处理?
  • 书记员将该判决书交给李的邻居王某转交
  • 书记员将该判决书留置李某的住所
  • 书记员将该判决书交给李某所在地居委会转交
  • 书记员将该判决书交给李某所在地派出所转交
  
本题有 4 条评论
参考答案:B
您的答案:
答案解析: 您需要[登陆]或[注册]以后才可以查看本题详细解析
答案投票:您认为题库提供的答案及解析正确吗?请在下面认真投票哦!
82
9
1
详细评论内容
4 # 吴语凝 发表于 2013-7-27 14:41
需送达的法律文书是调解书,而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则不可适用留置送达。
3 # 沈淼1 发表于 2013-4-17 20:17
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当事人的住所,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2 # lawerhero 发表于 2012-6-19 08:50
所在地居委会和所在地派出所均只能作为见证人而不能成为转交单位


在民事诉讼中,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作为见证人,送达人应当向见证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诉讼文书、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需送达的法律文书是调解书,而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则不可适用留置送达。
1 # xwh366 发表于 2011-7-17 20:58
通过做真题,加强法条记忆。
点击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