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驳回起诉——不能告;
判决驳回诉讼起诉——不能赢。
合同法解释(一)第十八条第二款 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
第一百四十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此题中即使不记得合同法解释也可依靠民诉法来推出答案,判决只是适用实体的,裁定是适用部分程序和实体问题,不予受理是不符合起诉条件而当事人坚持起诉的情况下作出 ,既然已经异议成立了也就不可继续审理了
不予受理是在利害关系人进入诉讼程序的第一道关卡。
驳回起诉是第二道。
驳回诉讼请求是第三道。
对于代位权,起诉后,由于其已经具备了起诉的形式要件,应当被受理,也只有被受理后,才会追加第三人,才会引起第三人的异议,故不会是裁定不予受理。
如果起诉的形式要件不知道,便宜应当先受理。在具体的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不合诉讼法的程序要求,便可以裁定驳回。无需进行下一步的实体审理。
因第三人异议已经成立,无需再审理具体权利义务关系,如果用判决,应当用驳回诉讼请求。
只能用裁定驳回起诉。
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此时可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