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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92#
[05司考真题卷一第40题]:甲具有美国国籍,在加拿大有其原始住所。现甲在英国及中国均有住所。甲家人常住英国,甲为生意常年往返于中国和英国。甲在中国住所居住期间,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而诉至中国法院。依中国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法院应以何地为甲的住所?
  • 甲的原始住所,即在加拿大国的住所
  • 甲常住地的住所,即在英国的住所
  • 与产生该纠纷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即在中国的住所
  • 同时以其英国和中国的住所为住所
  
本题有 1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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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灰色颓废 发表于 2012-8-15 20:27
第十九条 依照本法适用国籍国法律,自然人具有两个以上国籍的,适用有经常居所的国籍国法律;在所有国籍国均无经常居所的,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自然人无国籍或者国籍不明的,适用其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二十条 依照本法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经常居所地不明的,适用其现在居所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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