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对本案可以进行缺席判决
- 法院对被告孙某可以适用留置送达方式
- 法院对被告孙某应当适用公告送达方式
- 法院对本案应当裁定诉讼终结
如果是孙某失踪,他妻子签收,但是经查已失踪的,不应当缺席审判,而是启动公告送达,6个月后,方可缺席审判
如果是孙某不在家,他妻子签收,已视送达,如不出庭,缺席审判
如果是孙某失踪,他...
如果是孙某不在家,他妻子签收,已视送达,如不出庭,缺席审判
如果是孙某失踪,他...
如果是孙某失踪,他妻子签收,但是经查已失踪的,不应当缺席审判,而是启动公告送达,6个月后,方可缺席审判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1条中已经有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对于缺席判决的理由并不充份,因为法条中规定的缺席判决通常是两种情况。其一是不对庭或者退庭的被告。其二是对下落不明人的离婚诉讼。对于下落不明者的财产诉讼并未找到相应法条。
望有高手指教。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取公告送达时,视为送达。推定受送达人知道。
本题中并不符合直接送达的条件。因为直接送达所满足的条件是当事人,或者其同住的成年家属,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负责收件人,诉讼代理人,指定代理人签收。
因受送达人已经下落不明达近六个月,所以,其妻并不满足同住成年家属条件。
所以未送达成功。
根本无法进入审理程序。并非对被告不能进行缺席判决,但前提条件是必须送达成功,在被告未知情的情况下不能进行实体义务的审理,便更谈不上缺席判决了。
留置送达,是存在着受送达人或者有资格接受送达的人,但其拒绝接收的情况下所采取的方式而达到送达的效果。
并不符合本题中受送达人下落下明的情况,所以,也不能留置送达。
此处的公告送达应当包括两次。
第一次, 公告送达传票。履行法院的告知义务。
第二次, 经过实体审判后所作出的判决,可以作出公告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