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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系一审共同原告,判决后,甲不服,认为其与乙、丙之间的权利分配不公平,但对对方当事人的责任承担并无异议,遂提出上诉,在二审中,乙、丙的诉讼地位是:。
  • 上诉人
  • 被上诉人
  • 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 第三人
  
本题有 2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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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youli4 发表于 2014-3-27 22:17
(2)该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1 # lawerhero 发表于 2012-6-24 13:31
《民诉意见》第177条第2项规定:该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和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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