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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国忠在安定县有五间瓦房,孟国忠的儿子孟良在外地工作,2000年孟国忠去世,孟国忠的五间瓦房由其侄子孟治一家暂住。2001年孟治未经孟良同意,将房子卖给了同村的胡双龙,孟良听说后立即将孟治告上法庭,法院审理后判决孟治将卖房所得款项全部返还孟良,孟治不服提起上诉。在上诉审过程中,孟治提出反诉,要求孟良返还其对房屋的修缮金。问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孟治的反诉?
  • 应当将反诉与本诉一并审理、判决
  • 直接将案件发回重审
  • 可以对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 可以对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孟治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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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吾不笑 发表于 2016-8-24 15:03
很好
yuelight 2016-8-12 12:49
yunzhongxinbu 2015-3-25 13:38
二审审理对象为一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对于上诉人新的诉请,因不属二审审理对象只...
很好啊,记住你这个解释,做题无忧。
4 # yuelight 发表于 2016-8-12 12:49
yunzhongxinbu 2015-3-25 13:38
二审审理对象为一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对于上诉人新的诉请,因不属二审审理对象只...
很好啊,记住你这个解释,做题无忧。
3 # min123456 发表于 2016-8-4 16:42
2 # yunzhongxinbu 发表于 2015-3-25 13:38
二审审理对象为一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对于上诉人新的诉请,因不属二审审理对象只能调解,调解不成告当事人另行起诉。如发回重审是对一审的一种否定评判,如直接判决则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
1 # lawerhero 发表于 2012-6-24 13:32
《民诉意见》第184条规定,在二审程序中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自愿原则,就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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