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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甲建筑公司为该市乙饮料厂承建厂房,约定工程造价900万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乙饮料厂向甲建筑公司支付800万元,剩余100万元未付。甲建筑公司为此诉至法院,一审判决饮料厂败诉,饮料厂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期间,饮料厂提起反诉,称甲建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曾向饮料厂借用了80万块砖用于其他工程,要求甲建筑公司返还80万块砖钱。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该反诉?
  • 二审法院应对反诉做出判决
  • 二审法院应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就新增加的请求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 二审法院应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 二审法院应驳回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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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lawerhero 发表于 2012-6-24 13:32
《民诉意见》第184条规定,在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法院可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和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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