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十七章 特别程序 » 民诉与仲裁 » #5705 题目内容及评论
5705#
张文有一名表。某日,张文的好友李进看到了这块表,表示愿出价三万元购买,张文立即表示同意,双方签订了合同,约定李进分三次将钱在两个月内付清。两个月后,李进只付了一万元,张文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李进承担违约责任。在审理过程中,李进的父母来到法院称李进有间歇性精神病,签合同时正处于发病状态,无法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同时李进的父母向法院申请宣告李进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李进父母的申请,法院应如何处理
  • 应让李进的父母代理李进正在进行的诉讼
  • 应对李进作法医鉴定,如果李进被确定有间歇性精神病,法院应当判决李进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宣布合同无效
  • 应中止原诉讼,由李进的父母另行提起确认李进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特别程序
  • 李进的父母不是本案当事人,其主张不应采纳
  
本题有 1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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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lawerhero 发表于 2012-6-24 17:31
民诉意见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人提出该当事人患有精神病,要求宣告该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受诉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立案审理,原诉讼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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