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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明科贸中心与湖南地新制革厂签订了皮衣买卖合同。事后双方另行书面约定“如因皮衣买卖合同发生争议,提交北京市仲裁委员会裁决”。后因送货地点发生争议,天明科贸中心向对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但未说明双方订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此案,地新制革厂亦应诉答辩。法院判决后,地新制革厂根据仲裁协议向北京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根据有关规定,下列哪种判断是正确的
  • 天明科贸中心起诉有效
  • 人民法院受理有效
  • 人民法院判决有效
  • 地新制革厂的仲裁申请有效
  
本题有 5 条评论
参考答案: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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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吴语凝 发表于 2013-8-4 10:07
。《仲裁法》第26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4 # voice1310 发表于 2013-5-30 10:45
lawerhero 2012年06月27日 08:57:21
《仲裁法》第26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
3 # lawerhero 发表于 2012-6-27 08:57
《仲裁法》第26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2 # znb311 发表于 2012-6-1 07:23
26条[仲裁当事人起诉的处理]: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承审理。
1 # liuhao123 发表于 2011-8-14 15:02
26条[仲裁当事人起诉的处理]: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承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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