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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兴隆公司与宁波市西宁公司在东台签订了一份合同,该合同履行地在温洲市。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约定:如本合同发生争议,提交东台市仲裁委员会仲裁。现兴隆公司与西宁公司发生合同纠纷,兴隆公司欲申请仲裁,得知东台市未设仲裁委员会,但上海、宁波、温州三个市均设立了仲裁委员会。请问兴隆公司应当怎么办?
  • 向上海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向宁波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向温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向宁波市或温州市的法院起诉
  
本题有 2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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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zhouqiong7422 发表于 2012-8-27 13:21
根据《民诉意见》第146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仲裁条款或协议中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存在,或者选择裁决的(事项超越仲裁机构权限)的,人民法院有权依法受理当事人一方的起诉;

又《仲裁法》第18条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所以,兴隆公司应当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宁波市和温州市的人民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1 # 紫的蜕变 发表于 2011-7-15 22:19
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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