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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某一合同争议案件,首席仲裁员某甲认为应裁决合同无效,仲裁庭组成人员某乙、某丙认为应裁决合同有效,但某乙认为应裁决解除合同,某丙认为应裁决继续履行合同。本案应如何作出裁决
  • 按某甲的意见作出
  • 按某乙或某丙的意见作出
  • 请示仲裁委员会主任并按其意见作出
  • 重新组成仲裁庭经评议后作出
  
本题有 4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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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吴语凝 发表于 2013-8-4 14:47
《仲裁法》第53条规定:“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3 # zhouqiong7422 发表于 2012-8-26 14:31
仲裁法》第53条规定:“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多数-》首席仲裁员。

学习了。

谢谢!
2 # lawerhero 发表于 2012-7-1 19:10
仲裁法》第53条规定:“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1 # liuhao123 发表于 2010-8-22 20:24
仲裁法53条: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如果仲裁庭未能形成多数意见,由于当中有两名仲裁员是分别由两方当事人选择的,采取任何一方意见皆难免有失公正之嫌,而案件一旦进入仲裁程序,仲裁庭就必须作出明确的仲裁裁决。因此,最能体现公正的规则就只能是依照首席仲裁员意见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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