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1#
甲公司与乙公司因合同纠纷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作出后,乙公司认为仲裁裁决中关于货物质量的裁决超出了仲裁协议的范围,在执行程序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发现乙公司的申请确有理由,人民法院应该如何处理
  • 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终结执行程序 
  • 裁定撤销仲裁裁决,不予执行 
  • 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 只能对关于货物质量部分的裁决裁定不予执行,对仲裁裁决的其他部分仍应继续执行
  
本题有 2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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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zhouqiong7422 发表于 2012-8-26 14:35
超过部分,裁定不予执行。
1 # lawerhero 发表于 2012-7-1 19:18
民事诉讼法意见》第277条规定,仲裁机构裁决的事项部分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部分超过超过仲裁协议的范围,对超过部分,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据此可知,对未超过的部分,仍应执行。故D为正确选项。《民讼法意见》第277条:仲裁机构裁决的事项部分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部分超过仲裁协议范围的,对超过部分,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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