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齐律》:重罪十条;
加役流:唐代最重的流刑。
作为对某些死刑的宽宥处理,一般流刑,到配所皆服劳役1年,而加役流则增加服役2年,故称“ 加役流”.
唐代流刑之一,即加长流刑犯人的劳役时间。
“重罪十条”的产生
《北齐律》中首次规定“重罪十条”(齐白十),是对危害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十种重罪的总称。把“重罪十条”置于律首,作为严厉打击的对象,增加了法律的威慑力量。“重罪十条”分别为:
①反逆(造反)
②大逆(毁坏皇帝宗庙、山陵与宫殿)
③叛(叛变)
④降(投降)
⑤恶逆(殴打谋杀尊亲属)
⑥不道(凶残杀人)
⑦不敬(盗用皇室器物及对皇帝不尊重)
⑧不孝(不侍奉父母,不按礼制服丧)
⑨不义(杀本府长官与授业老师)
⑩内乱(亲属间的乱伦行为)
《北齐律》规定:“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
十恶
1.从“重罪十条”到“十恶”。
所谓“十恶”是隋唐以后历代法律中规定的严重危害统治阶段根本利益的常赦不原的十种最严重犯罪,渊源于北齐律的“重罪十条”。隋《开皇律》在“重罪十条”的基础上加以损益,确定了十恶制度。
【注意】重罪十条北齐创,《开皇律》中变十恶。
2.唐律中“十恶”的具体内容:
(1)谋反:谓谋危社稷,指谋害皇帝、危害国家的行为;
(2)谋大逆:指图谋破坏国家宗庙、皇帝陵寝以及宫殿的行为;
(3)谋叛:谓背国从伪,指背叛本朝、投奔敌国的行为;
(4)恶逆:指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等尊亲属的行为;
(5)不道:指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肢解人的行为;
(6)大不敬:指盗窃皇帝祭祀物品或皇帝御用物、伪造或盗窃皇帝印玺、调配御药误违原方、御膳误犯食禁,以及指斥皇帝、无人臣之礼等损害皇帝尊严的行为;
(7)不孝:指控告祖父母、父母,未经祖父母、父母同意私立门户、分异财产,对祖父母、父母供养有缺,为父母尊长服丧不如礼等不孝行为;
(8)不睦:指谋杀或卖五服(缌麻)以内亲属,殴打或控告丈夫大功以上尊长等行为;
(9)不义:指杀本管上司、受业师及夫丧违礼的行为;
(10)内乱:指奸小功以上亲属等乱伦行为。
唐律中“十恶”制度所规定的犯罪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为侵犯皇权与特权的犯罪,一为违反伦理纲常的犯罪。而且,唐律规定凡犯十恶者,不适用八议等规定,且为常赦所不原,此即俗语所谓“十恶不赦”的渊源。
《北齐律》中首次规定“重罪十条”(齐白十),是对危害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十种重罪的总称。把“重罪十条”置于律首,作为严厉打击的对象,增加了法律的威慑力量。“重罪十条”分别为:
①反逆(造反)
②大逆(毁坏皇帝宗庙、山陵与宫殿)
③叛(叛变)
④降(投降)
⑤恶逆(殴打谋杀尊亲属)
⑥不道(凶残杀人)
⑦不敬(盗用皇室器物及对皇帝不尊重)
⑧不孝(不侍奉父母,不按礼制服丧)
⑨不义(杀本府长官与授业老师)
⑩内乱(亲属间的乱伦行为)
《北齐律》规定:“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
十恶
1.从“重罪十条”到“十恶”。
所谓“十恶”是隋唐以后历代法律中规定的严重危害统治阶段根本利益的常赦不原的十种最严重犯罪,渊源于北齐律的“重罪十条”。隋《开皇律》在“重罪十条”的基础上加以损益,确定了十恶制度。
【注意】重罪十条北齐创,《开皇律》中变十恶。
2.唐律中“十恶”的具体内容:
(1)谋反:谓谋危社稷,指谋害皇帝、危害国家的行为;
(2)谋大逆:指图谋破坏国家宗庙、皇帝陵寝以及宫殿的行为;
(3)谋叛:谓背国从伪,指背叛本朝、投奔敌国的行为;
(4)恶逆:指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等尊亲属的行为;
(5)不道:指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肢解人的行为;
(6)大不敬:指盗窃皇帝祭祀物品或皇帝御用物、伪造或盗窃皇帝印玺、调配御药误违原方、御膳误犯食禁,以及指斥皇帝、无人臣之礼等损害皇帝尊严的行为;
(7)不孝:指控告祖父母、父母,未经祖父母、父母同意私立门户、分异财产,对祖父母、父母供养有缺,为父母尊长服丧不如礼等不孝行为;
(8)不睦:指谋杀或卖五服(缌麻)以内亲属,殴打或控告丈夫大功以上尊长等行为;
(9)不义:指杀本管上司、受业师及夫丧违礼的行为;
(10)内乱:指奸小功以上亲属等乱伦行为。
唐律中“十恶”制度所规定的犯罪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为侵犯皇权与特权的犯罪,一为违反伦理纲常的犯罪。而且,唐律规定凡犯十恶者,不适用八议等规定,且为常赦所不原,此即俗语所谓“十恶不赦”的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