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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有关正式代表候选人确定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 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由各选区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后,选举委员会汇总后在选举日的15日以前公布,并在该地区的选民小组充分讨论后,根据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名单
  • 在间接选举中,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选举法规定的最高差额数时,可以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所得的票数多少的顺序,按照法定的差额比例,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 在直接选举中,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选举法规定的最高差额数时,也可以进行预选
  • 直接选举中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名单应在选举日的5日前公布
  
本题有 17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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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等着秋天吃果子 发表于 2015-10-28 10:26
间接选举中 所提候选人超过最高差额比例的 应进行预选 “可以进行预选” “可以"进行和”应该"进行是不一样的啊
16 # sker7815 发表于 2014-6-12 16:23
15日以前公布候选人名单(直接选举先协商后预选、间接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先酝酿2天超过人数才预选),7日前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15 # sker7815 发表于 2014-6-12 16:00
20日前公布选民名单。
7日前公布候选人名单。
3日内处理。
5日前起诉。
0日前判决。
不得上诉。
14 # 梦的天行者 发表于 2014-3-12 14:52
20日以前公布选民名单
不服的5日内申诉,3日内处理,5日以前起诉,选举日前判决一审终审。

15日以前公布候选人名单(直接选举先协商后预选、间接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先酝酿2天超过人数才预选),7日前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13 # qwjqmeier 发表于 2014-2-26 10:37
由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选举法》第31条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由各选区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选举委员会汇总后,将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并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由选举委员会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在选举日的七日以前公布。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提名、酝酿代表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将依法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印发全体代表,由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符合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直接进行投票选举。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办法根据本法确定的具体差额比例,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进行投票选举。
12 # 元芳你怎么看? 发表于 2013-4-11 11:39
这种题最头晕。
11 # yangjimingzhan 发表于 2013-3-18 20:17
应该是20日呀
10 # saywell1987 发表于 2012-9-8 21:07
7日
9 # lawerhero 发表于 2012-8-17 14:23
《选举法》第30条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差额选举,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 由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选举法》第31条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由各选区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选举委员会汇总后,将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并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由选举委员会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在选举日的七日以前公布。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提名、酝酿代表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将依法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印发全体代表,由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符合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直接进行投票选举

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办法根据本法确定的具体差额比例,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进行投票选举。
8 # zym003003 发表于 2012-6-9 17:51
 第三十条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差额选举,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

  由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第三十一条由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由各选区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选举委员会汇总后,将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并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由选举委员会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在选举日的七日以前公布。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提名、酝酿代表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将依法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印发全体代表,由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符合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直接进行投票选举。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办法根据本法确定的具体差额比例,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进行投票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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