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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地A公司将3辆进口车卖给乙地B公司,B公司将汽车运回期间受到乙地工商局查处。工商局以A公司无进口汽车证明,B公司无准运证从事非法销售运输为由,决定没收3辆汽车。A公司不服该决定提起诉讼。下列哪一内容是本案受理法院的主要审查对象?
  • 3辆汽车的性质
  • A公司销售行为的合法性
  • B公司购买运输行为的合法性
  • 工商局处罚决定的合法性
  
本题有 2 条评论
参考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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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东来西去 发表于 2013-5-6 10:23
好题,解释得也好
1 # 二毛 发表于 2011-7-19 16:09
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特点――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原则。《行政诉讼法》第5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本题有一定的迷惑性。四个选项的内容都是与案件有关的事实,而题干又显示出行政机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和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两个信息,所以干扰因素比较多。正确解答本题的前提是能够把思路迅速指向《行政诉讼法》。考生如果熟悉《行政诉讼法》第5条的规定,直接选出正确答案应该不难。但据笔者了解,知道该条规定的考生中还是有部分人选错了。这是为什么呢?原因主要在于部分考生虽然记下了法律条文的文字,却没有或来不及理解法律规定的实质。《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原则是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换句话说,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不应将审查重点放在相对人的行为是否合法上,如果法院将审查重点放在相对人行为的合法性上,法院很可能成为行政机关的“执法帮手”,这对提起诉讼的相对人极为不公。行政诉讼的目的,主要是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况且,即便是相对人的行为有不合法情况,也不能得出行政机关行为正确的结论。所以,行政诉讼主要是审行政机关,而不是审相对人。判断相对人的行为是否合法,是行政机关的任务,法院不必也无权“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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