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57#
本田株式会社于1994年6月1日获得由中国专利局授权的“小型摩托车”外观设计专利。针对这一专利,甲公司、乙公司先后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已有相近似的外观设计专利在公开出版物上发表过和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本田株式会社的外观设计专利应当被宣告无效。经审查,专利复审委员会采纳了飞羚公司提交的对比文件--台湾光阳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的摩托车外观设计,以“相近似”为由宣告本田株式会社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 为此,本田株式会社提起行政诉讼,认为其专利同已使用过的设计相比,在车头转向部、车前罩、脚踏板等部位都存在显著差异,一般消费者不会对二者产生混淆,审查机关作出的“本田株式会社专利无效的决定”是错误的。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本田株式会社可以直接对专利局的宣告无效行为提起诉讼
  • 甲公司与乙公司无权请求宣告无效
  • 甲公司与乙公司可以直接对专利局授予株式会社专利的行为提起诉讼
  • 人民法院无权受理,因为专利案件属于法律规定最终由行政机关裁决的行为  
  
本题有 8 条评论
参考答案:A
您的答案:
答案解析: 您需要[登陆]或[注册]以后才可以查看本题详细解析
答案投票:您认为题库提供的答案及解析正确吗?请在下面认真投票哦!
54
10
1
详细评论内容
8 # 一水万里 发表于 2017-5-3 17:39
7 # kindsir 发表于 2014-9-7 07:04
呵呵,还有专利局这东东?
6 # lu21315 发表于 2014-8-11 16:47
《专利法》第41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
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
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46条: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5 # guangzaig 发表于 2014-8-9 21:39
《专利法》第41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
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
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46条: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4 # xiaoyinkai 发表于 2012-7-27 14:43
这题目,还是出得很好的。最好把里面的时间改一下,才不会显得太好老。
3 # gaolegao001 发表于 2012-7-5 16:21
这么老的题也有。
2 # linchusheng 发表于 2012-3-21 12:22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提起行政诉讼,而不向专利局
1 # orlane 发表于 2011-7-23 18:33
《专利法》第41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
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
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46条: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点击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