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审国际贸易案件由中级以上法院管辖。
第四条 与被诉反补贴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其他国务院主管部门,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五条 第一审反倾销行政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一)被告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二)被告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
反倾销和反补贴:都是第5条:都是由(1)被告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2)被告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
与被诉反补贴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其他国务院主管部门,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一审批倾销行政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一、被告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二、被告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
第一审反倾销行政案件由被告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被告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