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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选项中哪些既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最初作出具体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经复议而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的
  • 经复议而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
  • 经复议而复议机关部分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
  • 经复议,复议机关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
  
本题有 9 条评论
参考答案: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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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haoranwy 发表于 2015-8-20 22:40
abcd,法改了
8 # meined 发表于 2015-8-3 18:33
全选,原机关或复议机关所在地都ok,无关维持与否
7 # 13461033866 发表于 2015-6-14 15:38
abcd,法改了
6 # meng-nl 发表于 2015-6-2 09:38
新行诉规定复议维持两机关所在地法院都可以管了
5 # 雨路云端 发表于 2015-5-25 14:23
题库也实在需要更新了
4 # tonnypool 发表于 2014-5-27 00:29
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一)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

(二)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

(三)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
3 # dadmum520 发表于 2014-5-13 10:38
做题做反了
2 # jeury2010 发表于 2013-5-21 14:08
复议机关改变「维持」,主要事实和证据,实质性,部分撤销,申请人管辖的选择权
1 # moyanplay 发表于 2010-5-14 23:44
第十七条 【一般地域管辖】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复议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一)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

(二)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

(三)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规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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