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真不明白为什么这么规定,连带不是更好。
赔偿请求人只对复议机关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复议机关为被告。
注意了:行政赔偿诉讼才是这样。。。
赔偿请求人只对复议机关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复议机关为被告。
赔偿请求人只对复议机关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复议机关为被告。
注意了:行政赔偿诉讼才是这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