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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土管局批准了陈某建房申请,陈某房子建好后,某县水利局因其为违章建筑责分拆除。陈某以县水利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受理后应按下列哪种方式办理?
  • 应追加县土管局为被告,并通知其参加诉讼
  • 应通知县主管局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 应通知县土管局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 应通知县土管局以证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本题有 5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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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guangzaig 发表于 2014-8-9 22:32
行政诉讼法解释:
第二十三条 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

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4 # ee4412 发表于 2012-6-14 09:22
行政诉讼法解释:
第二十三条 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

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3 # flymonster 发表于 2012-1-10 15:19
书呆子的悲哀。。。。。这里明显有两个具体行政行为,即国土局的批准行为和水利局的拆除行为,本案审查的是后者。完全没有必要追加被告,也就根本不存在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话要讲国土局列为第三人的说法。。。。。
2 # orlane 发表于 2011-7-24 15:38
行政诉讼法解释:
第二十三条 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

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1 # moyanplay 发表于 2010-5-17 22:15
行政诉讼法解释:
第二十三条 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

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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