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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哪些情形之下,行政诉讼的被告经人民法院准许可补充相关证据?
  • 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收取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业不能提供的
  • 原告或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了其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
  • 原告或者第三人提供了证据线索,但无法自行搜集的
  •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自行收集的证据
  
本题有 4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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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18055460671 发表于 2015-6-9 14:02
可补充:1、客观不能,2、未被反驳;
法院取证:1、有线索,但自己不能,2、应提供,而无法提供,3、涉及国家公共利益,4、法院自身程序性事项;
无效证据:1、自行收集,2、违反程序收集,3、未质证;
注意:二审中被告提交的证据,不成作为撤销或变更一审裁判的根据!!
3 # sker7815 发表于 2014-2-15 10:57
可补充:1、客观不能,2、未被反驳;
法院取证:1、有线索,但自己不能,2、应提供,而无法提供,3、涉及国家公共利益,4、法院自身程序性事项;
无效证据:1、自行收集,2、违反程序收集,3、未质证;
注意:二审中被告提交的证据,不成作为撤销或变更一审裁判的根据!!
2 # louzi 发表于 2014-1-3 10:43
2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的,被告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补充相关的证据:1\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2、原告或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了其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证据的。
29条:有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有权调取证据:1、原告或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供了证据线索,但无法自行悼念而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2、当事人应当提供而无法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的。
《证据规则》22条;根据行诉法34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1、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认定的;2、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30条:下列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根据:1、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自行收集的证据;2、被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其他证据。
31条: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
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
被告在二审过程中向法庭提交在一审过程中没有揭底的证据,不能作为二审法院撤销或变更一审裁判的根据(此点与民诉完全不同,民诉在二审提交的证据有例外,行诉是没有意外的)
1 # liuhao123 发表于 2010-4-19 20:23
2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的,被告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补充相关的证据:1\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2、原告或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了其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证据的。
29条:有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有权调取证据:1、原告或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供了证据线索,但无法自行悼念而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2、当事人应当提供而无法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的。
《证据规则》22条;根据行诉法34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1、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认定的;2、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30条:下列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根据:1、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自行收集的证据;2、被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其他证据。
31条: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
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
被告在二审过程中向法庭提交在一审过程中没有揭底的证据,不能作为二审法院撤销或变更一审裁判的根据(此点与民诉完全不同,民诉在二审提交的证据有例外,行诉是没有意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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