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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市规划局批准建设的居住小区整体结构设计违反了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给原告甲村的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但是房屋及其配套设施等已经建成交付使用。撤销批准建设的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 判决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 判决被告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 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 维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本题有 4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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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MroStupid 发表于 2012-8-12 08:22
《行政诉讼法解释》第58条规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并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害的,依法判决承担赔偿责任。”
3 # ee4412 发表于 2012-6-16 09:01
。《行政诉讼法解释》第58条规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并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害的,依法判决承担赔偿责任。”
2 # liuhao123 发表于 2011-7-10 16:19
58条: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并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害的,依法判决承担赔偿责任。
1 # 未结案件 发表于 2010-11-15 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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