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二十二章 行政赔偿 » 行政行诉 » #7084 题目内容及评论
7084#
某县公安局协助某乡政府强制收取农业提留,并对该乡拒不交纳提留的30户农民处以总额1万元人民币的罚款。处罚决定是以某县公安局、某乡人民政府、某乡党委3家名义作出的,如农民要求国家赔偿,可以向下列哪些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 某县公安局、某乡人民政府、某乡党委
  • 某县公安局和某乡人民政府
  • 某县公安局和某乡人民政府之一
  • 某县公安局、某乡人民政府和某乡党委之
  
本题有 2 条评论
参考答案: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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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相逢应不识 发表于 2016-5-21 17:42
党委是最终决策者,但没有赔偿责任,这就是神一样的机构。
1 # moyanplay 发表于 2010-5-20 21:09
国家赔偿法

第六条 【行政赔偿请求人】受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四条 与行政赔偿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赔偿诉讼。

第十五条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以及死者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有权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第十六条 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行政机关撤销、变更、兼并、注销,认为经营自主权受到侵害,依法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原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对其享有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具有原告资格。

第二十五条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有抚养关系的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当提供该公民死亡的证明及赔偿请求人与死亡公民之间的关系证明。

国家赔偿法

第七条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侵权,赔偿请求人对其中一个或者数个侵权机关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若诉讼请求系可分之诉,被诉的一个或者数个侵权机关为被告;若诉讼请求系不可分之诉,由人民法院依法追加其他侵权机关为共同被告。

第八条 【赔偿义务机关的确认】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八条 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赔偿请求人只对作出原决定的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作出原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赔偿请求人只对复议机关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复议机关为被告。

第十条 【赔偿机关的连带责任】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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