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二十三章 司法赔偿 » 行政行诉 » #7132 题目内容及评论
7132#
某省电力总公司一处长,在征得公司总经理等人的批准后,承包了电力总公司下属一实体企业。当时,该企业效益并不好,且根据当时的规定,该处长将取得该企业纯利润的30%。后来该企业效益越来越好,该处长为表示感谢以私人名义送给总经理杨某48万元。市检察院因此对杨某以受贿罪提起公诉,并于1998年4月18日将杨某刑事拘留,4月24日对其作出正式逮捕的决定。在对该案件进行审理时,人民法院以证据不足,不构成受贿罪,于1999年6月10日宣判杨某无罪。市检察院提起抗诉后,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判决,于6月20日将杨某释放。对于此案,下列观点正确的是:
  • 应当对杨某国家赔偿。损失应当从1998年4月24日起计算到1999年6月20日
  • 应当对杨某国家赔偿。损失应当从1998年4月18日起计算到1999年6月20曰
  • 此案的赔偿义务机关为市检察院和一审人民法院
  • 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是市检察院
  
本题有 12 条评论
参考答案: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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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相逢应不识 发表于 2016-5-21 21:52
只能说杨某真牛,是贪污受贿犯的偶像。
11 # haoranwy 发表于 2015-8-22 08:35
不错
10 # meined 发表于 2015-8-7 09:55
答案正确
C 二审抗诉,一审判决当然失效,还能继续押,所以这是检察院的责任,和法院没关系
B 拘留也算羁押,羁押不负责的只有
(二)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总结一下,不负责的有:
羁押无或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轻(显著轻微)时(过追诉时效)赦(赦免)亲(亲告罪)死(嫌疑人、被告死亡)他(其他情况)
没有犯罪事实
情节轻微不需要

也就是法定不起诉和酌定不起诉的情况可以不负责
存疑不起诉的情况如果起诉了,是要赔偿的
9 # kindsir 发表于 2014-9-9 14:20
刑事拘留是合法,未超期 不该计算吧
8 # 必须的必 发表于 2014-3-29 18:15
附议
abcde0117 2010年07月08日 16:27:20
我同意4楼的理由,在1审判决无罪后,就应该立即释放,但是没有释放应该是检察院不执...
7 # abcde0117 发表于 2010-7-8 16:27
我同意4楼的理由,在1审判决无罪后,就应该立即释放,但是没有释放应该是检察院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的错,所以还是只由检察院来承担赔偿责任。
6 # 许如光 发表于 2010-6-6 15:58
因为该案由检察机关行使侦查权,作出拘留的决定也是检察机关,所以从4月18日起计算。
5 # ztywyw 发表于 2010-5-4 21:07
检察院有刑事拘留全吗
4 # 胖大姐 发表于 2009-8-6 10:11
个人认为应该选bc.因为一审判决宣告无罪,应立即释放被告,而本题中没有立即释放,而是到6月20日才释放,所以一审法院也有错,应对这十天予以赔偿。
3 # ricky_shao 发表于 2009-7-22 17:30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限赔偿支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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