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应当对杨某国家赔偿。损失应当从1998年4月24日起计算到1999年6月20日
- 应当对杨某国家赔偿。损失应当从1998年4月18日起计算到1999年6月20曰
- 此案的赔偿义务机关为市检察院和一审人民法院
- 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是市检察院
C 二审抗诉,一审判决当然失效,还能继续押,所以这是检察院的责任,和法院没关系
B 拘留也算羁押,羁押不负责的只有
(二)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总结一下,不负责的有:
羁押无或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轻(显著轻微)时(过追诉时效)赦(赦免)亲(亲告罪)死(嫌疑人、被告死亡)他(其他情况)
没有犯罪事实
情节轻微不需要
也就是法定不起诉和酌定不起诉的情况可以不负责
存疑不起诉的情况如果起诉了,是要赔偿的
我同意4楼的理由,在1审判决无罪后,就应该立即释放,但是没有释放应该是检察院不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