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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0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在于以金钱赔偿的同时,对受害人造成的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方面损害的,还要以精神赔偿的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但是。
  • 所需费用一概由被害人承担
  • 承担责任的限度与损害程度应相适应
  • 不可以单独适用,而只能合并适用
  • 所需费用由国家承担
  
本题有 6 条评论
参考答案: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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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meined 发表于 2015-8-7 15:10
徐金桂说不可以单独适用,全部只能合并适用
BCD
5 # 童永祥 发表于 2014-12-26 18:05
我被峨眉山市公安局非法拘留15日,已行政诉讼,国家赔偿、不知赔偿怎么于算和精神赔偿的于算方式,请帮助
4 # 必须的必 发表于 2014-3-29 10:13
应该是一并使用吧
没有前者根本不会有后者
没有人身损害哪来的精神损害

可能有人说他只要求精神损害没有人身损害请求
但是你列举的事实首先就证明了人身损害 还能放弃吗?
3 # sker7815 发表于 2014-2-17 20:37
消除影响: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与其他赔偿方式合并适用。
恢复名誉: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与其他方式合并适用。
2 # 小橙子 发表于 2010-4-22 20:45
同上。我也看的老胡的书这么说的。
1 # baofnh 发表于 2009-7-23 23:21
胡锦光著书说这三种形式不可以单独适用,只能合并适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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