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剥夺政治权利(1)独立适用时,其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并执行。(2)附加于管制时,其刑期与管制刑期相同,同时起算(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同时执行。管制期满解除管制,政治权利也同时恢复。(3)附加与拘役、有期徒刑(包括从死缓、无期徒刑改判的有期徒刑)时,其刑期从拘役、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或者从有期徒刑被假释之日起计算。注意一:因为拘役没有假释,所以不存在从假释之日起计算的问题。注意二:在拘役、有期徒刑执行期间,政治权利依然被剥夺,但不计算在剥夺政治权利刑期内。注意三:有期徒刑罪犯减刑时,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可以酌减。酌减后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不能少于一年。
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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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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