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十一章 刑罚的裁量 » 刑法 » #7243 题目内容及评论
7243#
蒋某,男,36岁,某市锅炉厂工人,1995年6月蒋某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因其患有甲型肝炎,暂予监外执行。蒋某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接到执行通知后,几次通知他报到接受监督改造,蒋某均不理睬,擅自到外地打工。1996年10月。蒋某在外地打工期间,又强奸了一名女青年,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对蒋某前后两罪并罚时,前罪未执行完的刑期应从什么时候起算?
  • 应从第二次犯罪被抓获时起算
  • 从蒋某擅自外出时起算
  • 从决定其被监外执行时起算
  • 从判决生效时起算
  
本题有 6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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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评论内容
6 # istaylor 发表于 2015-5-11 10:14
《关于依法加强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监督考察工作的通知》第5条第(二)项规定:“对于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在地域的监外罪犯,其外出期间,不得计入执行期。”因此蒋某逃避监督改造的时间不应计入其刑期的执行期,前罪未执行完的刑期应从他擅自离开居所地时起算。
5 # tanghouzhen 发表于 2015-1-15 12:57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加强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监督考察工作的通知》第5条第(二)项规定:“对于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在地域的监外罪犯,其外出期间,不得计入执行期。”因此蒋某逃避监督改造的时间不应计入其刑期的执行期,前罪未执行完的刑期应从他擅自离开居所地时起算。
4 # guangzaig 发表于 2014-8-6 10:57
对于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在地域的监外罪犯,其外出期间,不得计入执行期。”因此蒋某逃避监督改造的时间不应计入其刑期的执行期,前罪未执行完的刑期应从他擅自离开居所地时起算。
3 # 冬天的一把火 发表于 2013-5-19 00:50
没有注意过这法条
2 # 王燕燕燕 发表于 2012-2-29 13:36
关于依法加强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监督考察工作的通知
五、监外罪犯在被监督考察期间,并未消除罪犯身份。在此期间,应限制其活动范围并界定其所在地域,明确宣布:
  (一)被管制、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不允许离开所在地域外出经商;被剥夺政治权利和宣告缓刑的罪犯,如外出经商,需事先经县级公安机关允许。
  被管制、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未经执行机关或执行单位批准,不得组织、发动和参加公民组织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二)监外罪犯确因医病、探亲等特殊情况需要离开所在地域到本县、市以外地方的,必须经过县级公安机关批准;离开居住地到本县、市内其他地方的,由具体负责监督考察的执行单位批准。
  经过批准外出的监外罪犯,其被许可外出期间,应计入执行期。但超过许可的时间不计入执行期;对于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所在地域的监外罪犯,其外出期间,不得计入执行期。扣除的执行期,由县级公安机关在其法律文书上注明,并加盖公章,通知本人。
1 # 阳阳好朋友 发表于 2010-12-17 23:21
该司法解释于2002年2月25日宣布失效,不知应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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