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看明白D为什么错,不是说发现了漏罪就应该先并后减,数罪并罚吗?有什么错呢?
没有看明白D为什么错,不是说发现了漏罪就应该先并后减,数罪并罚吗?有什么错呢?
考点:主要考查缓刑制度
解析:A选项的判断过于绝对,因为缓刑使用的对象条件一是原判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二是不能是累犯,而“实施杀人等暴力性犯罪”不仅包括了故意杀人,还包括社会危害程度交情的其他暴力性犯罪如故意伤害等,有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B选项的错误其实很清楚,因为根据刑法第73条的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最低不能少于二个月。C选项的错误在于根据刑法第77条的规定,缓刑考验期满而不再执行原判刑罚的条件应当有三个,即一是没有犯新罪,二是没有发现有漏罪,三是没有违反国家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虽然有违反但情节尚未达到严重的,D选项的错误在于新罪与原罪的并罚方法并不存在先减后并的问题,因此在考验期内不论是犯新罪还是发现漏罪,都是直接依照刑法第69条之规定的方法进行并罚。
第六十九条【吸收原则、限制加重原则】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并科原则】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条【漏罪先并后减】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第七十一条【新罪先减后并】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