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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67、168、169条所规定的“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这四种犯罪的共同主体是
  • 国有公司、企业直接经办的工作人员
  • 国有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
  • 国有公司、企业的上级领导
  
本题有 4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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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荻雨杨 发表于 2014-6-11 02:30
rongyuand320 2013年06月04日 11:26:40
都像这样考,谁记得住呀
这个能分析出来
3 # rongyuand320 发表于 2013-6-4 11:26
都像这样考,谁记得住呀
2 # taoranrantao9 发表于 2010-8-29 02:08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直接主管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所有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所有人员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直接主管人员 自然人
1 # hancock 发表于 2009-8-16 14:32
第一百六十七条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一修正案第2条)
第一百六十九条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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