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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洗钱罪的一个排除条件就是:不能是共犯
10 # xiao200321 发表于 2014-8-12 1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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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行为人如果事先参与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或者恐怖活动犯罪,事后又洗钱的,应当只追究行为人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走私犯罪或者恐怖活动犯罪共犯的刑事责任,洗钱行为是其毒品等犯罪活动的后继行为,为前罪所吸收,不应对其洗钱行为再单独定罪。B 《刑法》第156条规定:"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有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C 叶某的行为是明知恐怖主义犯罪的收入而掩盖其犯罪性质,因恐怖主义犯罪是国际性的犯罪,因此,可成为我国刑法中洗钱罪的上游犯罪。D 邪教组织犯罪不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
2009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每一项都要求“协助转换或转移财物”,即洗钱是为了帮助七类上游犯罪将非法资金转换为表面合法的资金,或转移资金位置。
如果叶某是接受恐怖组织的赠与,并没有达成代保管的一致意思,不能成立洗钱罪。
B不对吗,好像和解释的一样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