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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 购买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不符合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使用,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
  • 行为人走私侵犯知识产权的非淫秽的影碟、电子出版物等物品,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侵犯著作权罪进行数罪并罚
  • 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成立销售赃物罪
  • 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中介组织或者其成员被公司企业要求提供需要虚假财会报告,于是向其出具虚假财会报告,应该成立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的共同犯罪。
  
本题有 27 条评论
参考答案: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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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护法圣者 发表于 2020-6-16 15:32
根据2014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9月20日《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经废止,答案怎么还拿来引用啊?
26 # 护法圣者 发表于 2020-6-12 14:43
A项,购买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不符合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使用,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购买者购买了使用了,购买者还要定罪处罚,出题者,你认为这合理吗?
25 # yqonline 发表于 2020-2-24 20:31
A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使用,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

B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向题的意见
走私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条规定的货物、物品以外的,已被国家明令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例如旧汽车、切割车、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来自疫区的动植物及其产品等,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C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 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或者没有合法证明,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走私货物、物品的种类,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4 # ryn1219 发表于 2016-5-7 10:15
a是什么鬼
23 # 张峰爱黄阳 发表于 2015-1-19 10:56
虚假证明文件罪
22 # 张峰爱黄阳 发表于 2015-1-19 10:56
虚假证明文件罪
21 # dgsuwei 发表于 2014-7-5 01:24
A项纯属扯淡。把司法解释乱改一气,拿来做选项……
行为人,包含患者本身吧。患者自己明知而购买使用,使自己身体受严重损害,明明就属于自伤行为,定个毛线的罪呀。
对此处的“医疗机构或个人”应当缩小解释为医疗机构和从事医务工作的个人;你这样一改,属不当的扩大解释,造成错误的结果。因此A当选,答案为ABCD
20 # milley 发表于 2014-5-23 10:35
A选项太不严谨了吧,购买者能认定为医务工作者吗?消费者也是购买者啊!什么破题啊
19 # 51sikao2013 发表于 2014-3-26 16:19
现在题库的题太不严谨了,真是花钱打水漂
18 # jeury2010 发表于 2013-5-26 19:15
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中介组织或者其成员出具的虚假财会报告的,应构成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因而,对于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与公司共谋出具虚假财会报告的行为,就不能本罪的共犯论处,而应成立独立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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