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甲光棍一人,平时走街串巷,以卖冰糖葫芦为生。2004年12月18日,甲故意欺骗一个在家门口晒太阳的老人:“前面的商场在搞促销,任何一个大闺女在马路上裸奔一圈,就能奖励一件皮大衣,您老赶快去看热闹!”老人连门也没有锁便急忙赶过去,甲趁机取走了老人家的彩色电视机。
- 甲住宅位于临街商品楼第三层。某日甲在晒衣服时,不慎将钱包掉落在临街的人行道上,甲遂叫其妻乙站在阳台上看着钱包,自己下去取之。碰巧丙经过。丙拾起钱包,乙发觉,高喊丙以图阻止,丙立即跑掉。
- 丙将自己的笔记本电脑委托给乙保管,其间,丙给乙打电话,声称第二天派丁取回自己的财产。偷听了电话的甲第二天前往乙处,声称自己是丙派去的丁,乙将笔记本电脑交付给甲。甲随即逃离。
- 推销员甲敲开一家房门,发现只有一个六岁的孩子在家,诈称自己是孩子爸爸的同事,临时来取孩子爸爸的笔记本电脑急用,随即将笔记本电脑取走。
但是用你们善良的心想一想。。。
如果你们还足够善良,这就是抢夺。。
对于B. 马路上的一个钱包,一般会被认为是遗忘物。但钱包此时此刻仍然在失主的视力控制范围内,就不是遗忘物,更何况的钱包主人一直看守着该钱包,所以钱包仍然处于主人占有的状态。行为人拿走该钱包的,也属于盗窃。
对于C. 甲偷听了电话后第二天前往乙处,声称自己是丙派去的丁,于是乙将自己占有而归丙所有的笔记本电脑交付给甲。处分笔记本电脑的乙并不享有所有权,只是事实上占有了笔记本电脑,但这并不影响甲的行为成立诈骗罪。所以,即使不是财产的所有人,也完全可能因为认识错误等原因而处分财产。甲的行为成立诈骗罪。
对于D. 六岁的孩子是无行为能力人,也没有处分财产的能力和权限,所以推销员甲构成盗窃罪
目光占有的理论靠不住。再说,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理论,行为人只有侵占的故意,故构成侵占罪。高喊丙以图阻止,丙立即跑掉的行为是不归还的行为,也符合侵占罪的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