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十九章 侵犯财产罪 » 刑法 » #7625 题目内容及评论
7625#
某原系某市信用社办公室负责人。为了拓展业务,张某所在信用社负责人曾要求每个人都要进行揽储业务。自1999年下半年至2001年9月24日,张某利用工作之便,盗取该社空白存单,并偷盖社主任私章、社公章、收款员私章,以有揽储任务为名,找亲朋好友帮其完成揽储任务,将私开的存单交给储户,资金归自己使用,采用连续揽储归还到期存款、利息的办法,“挖东墙补西墙”,私下进行资金周转。至2001年10月14日案发,共有18张存单55.95万元存款被张某使用,无法追回。张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 职务侵占罪
  • 金融凭证诈骗罪
  • 挪用资金罪
  • 挪用公款罪
  
本题有 35 条评论
参考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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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pxcgfl 发表于 2020-3-2 23:25
金融诈骗???算不算伪造变造的凭证?
反正说挪用资金的简直是扯淡
34 # 400加 发表于 2017-3-14 17:00
不是说都用了吗?
33 # meined 发表于 2015-5-17 17:42
从事高风险经济活动,造成巨大损失,无法归还 应当算是非法占有
个人认为应当成立金融凭证诈骗罪,属于既挪用了单位资金也诈骗了别人,想象竞合犯
32 # 月夜狼人 发表于 2014-11-25 10:55
共有18张存单55.95万元存款被张某使用,无法追回。这是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31 # 月夜狼人 发表于 2014-10-20 20:23
答案解析: 【考点】挪用资金罪的认定【解析】参见《刑法》第272条。张某不具有非法占有储户的存款的意图,不构成职务侵占罪、金融凭证诈骗罪及贪污罪。

这里不具有非法占有储户的存款意图吗??“”至2001年10月14日案发,共有18张存单55.95万元存款被张某使用,无法追回。“”这55.95万元去哪了?不是被张使用了吗?怎么不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
30 # newjessy 发表于 2014-9-4 23:24
他私下进行资金周转还息的就体现了非占有的目的
29 # 荻雨杨 发表于 2014-6-13 01:26
钱都没入账户,都不是国家或公司的的,B.金融凭证诈骗罪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28 # xf丶hkr 发表于 2014-5-6 08:54
非法集资 不知道数额是多大
karton 2012年06月23日 20:03:55
张某前面一系列造假行为就是为了非法占有储户的钱,压根就没想归还单位,所以用挪用...
27 # sker7815 发表于 2014-1-17 12:53
只能说出题人的语文是体育老师教的!!!
26 # shadowk516 发表于 2013-9-25 23:03
信用社,你可以参考银行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其中一项是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事业单位以及银行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办公室主任是否属于从事公务的人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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