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十九章 侵犯财产罪 » 刑法 » #7635 题目内容及评论
7635#
甲多次在超市开架售货柜乘售货员不备窃取财物。某日甲再次来到某超市手机开架销售柜,假装购买将一款摩托罗拉手机(价值4000元)拿在手中,并迅速将手机塞入袖筒,这一切被货架对面购物并观察甲多时的顾客乙看到,乙遂假装咳嗽以警示甲将手机放回(乙案发后陈述),甲立刻走近乙,并用手势做了一个其随身携带有刀,多管闲事,小心脑袋的动作,并狠狠瞪了乙几眼,乙不再言语。甲装作若无其事将手机窃出。甲的行为构成:
  • 敲诈勒索罪
  • 盗窃罪
  • 盗窃罪和敲诈勒索罪的牵连犯
  • 抢劫罪
  
本题有 15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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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法学初手 发表于 2018-7-17 15:41
darkmoon3 2015-3-1 09:56
答案明显错误,此案行为人并无实际暴力行为,即未达到转化型抢劫所要求的实施暴力。
你估计是没学好刑法。事后抢劫有胁迫行为即可
14 # 3热舞 发表于 2015-5-21 07:55
11 # guangzaig 发表于 2014-8-7 11:52
[引用]
解析:甲的取得财物后为窝藏赃物而当场使用威胁的方法对乙进行胁迫,符合刑法第269条所规定的事后抢劫罪的特征,应成立抢劫罪。须明确的是,事后抢劫的行为对象不以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为必须,只要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均可成立本罪
13 # xxsc048 发表于 2015-3-3 2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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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darkmoon3 发表于 2015-3-1 09:56
答案明显错误,此案行为人并无实际暴力行为,即未达到转化型抢劫所要求的实施暴力。
11 # guangzaig 发表于 2014-8-7 11:52
解析:甲的取得财物后为窝藏赃物而当场使用威胁的方法对乙进行胁迫,符合刑法第269条所规定的事后抢劫罪的特征,应成立抢劫罪。须明确的是,事后抢劫的行为对象不以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为必须,只要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均可成立本罪
10 # 裆代表 发表于 2013-10-14 14:27
这也转化成抢劫?他不过用言语手式威胁,有亮刀么?

例:甲盗窃后逃跑,乙发现紧追,甲立停回过头说,指乙着“别追了,老子有刀,再追有你好看”,乙听后果未再追。

请问上例难道转化成抢劫???
9 # zhulibin 发表于 2013-6-23 10:20
抢劫罪侵犯的复杂法益,一是侵犯财产权利,二是侵犯人身权利。而后一侵犯行为的目的是排除保护该财产法益的所有人 ,不是仅仅财产所有人和占有人。如保安抓小偷,被小偷打成轻伤,盗窃行为也转化为抢劫。
8 # jeury2010 发表于 2013-5-11 21:03
当场取财,当场施暴【暴力,胁迫,其他方法】------施暴对象不限于所有人,管理者(任何人)
7 # 285229692 发表于 2012-7-19 09:06
公婆都有理,千变万化的理论为的是最大限度合理地追究犯罪而自圆其说,题解分析得对。理论本是一钱不值的,能指导、坚定实践就有价值了。
6 # qingren036 发表于 2012-6-5 19:50
和前面有一题偷丈夫的钱威胁妻子是一个原理,乙不是财物所有人也不是保管人,从头到尾售货员都没有意识到手机被偷。尽管威胁了乙,对财物所有人或者保管人来说完全不构成抢劫罪,只能定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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