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十九章 侵犯财产罪 » 刑法 » #7639 题目内容及评论
7639#
2005年6月2日,犯罪嫌疑人王某在其岳母家玩耍时,无意间发现抽屉里有一张他人出具给其岳母的借条,金额为五千元。王某于是将该借条盗走。同年6月7日,王某找到债务人,称是岳母让自己来收钱的。债务人认识王某,知道他是债权人的女婿,于是将5千元现金支付给王某。案发后,王退出全部赃款。王某的行为构成:
  • 诈骗罪
  • 盗窃罪
  • 盗窃罪和诈骗罪二罪
  • 侵占罪
  
本题有 18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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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ChinYau 发表于 2015-7-20 16:54
guangzaig 2014-8-7 11:49
债务人作出的还款行为与认识,表现不出受欺骗性,表现不出基于错误认识而付款,而是...
17 # minesafy 发表于 2014-12-10 11:45
受教了
16 # guangzaig 发表于 2014-8-7 11:49
债务人作出的还款行为与认识,表现不出受欺骗性,表现不出基于错误认识而付款,而是合法的履行自己的债务,所以,王某的行为不能认为是诈骗。
15 # 徒步郊游 发表于 2014-2-3 09:37
诈骗罪。因为借条并不能等于有价证卷,因为不记名的有价证券,相当于货币,谁持有有价证券,谁就是有价证券的权利人。而借条则不同,借条只是一张借贷合同,本案中,并不是任何人持借条都可以找到债务人要钱,债务人都会给付的。所以,王某不得不以欺骗的手段谎称是真正债权委托来要债的,是这虚构事实,完全符合诈骗的构成要件。
14 # 94小兵 发表于 2012-12-17 16:38
借条不是见条即付款,可以认为是有价证券吗??
13 # giordano 发表于 2012-8-16 11:13
严重同意诈骗,疑犯的主关意图应当是“我偷了借条,就能冒充去拿钱”所以盗窃是为诈骗而服务!而讨债过程中又编造了谎言,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谎称代岳母过来讨债,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如果没有法条规定盗窃欠条后又冒充的为盗窃罪的,这种情况应当是诈骗!!
12 # MroStupid 发表于 2012-7-16 20:53
盗窃借条后冒领欠款,定盗窃罪。
11 # FALL敏 发表于 2012-7-6 09:41
岳母不属于近亲属,
1、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2、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3、行政诉讼中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qingren036 2012年06月05日 19:45:40
偷拿近亲属的财物一般不按犯罪论处吧,这题怎么出的。还是定诈骗合适点,毕竟行为人...
10 # sdsnyxrmfyzzf 发表于 2012-7-4 18:39
解答的好
9 # qingren036 发表于 2012-6-5 19:45
偷拿近亲属的财物一般不按犯罪论处吧,这题怎么出的。还是定诈骗合适点,毕竟行为人还是编造了一个谎言,让债务人自愿交出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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