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十九章 侵犯财产罪 » 刑法 » #7655 题目内容及评论
7655#
1998年2月6日上午潘某某、杨某、陈某某在市场上以二百元的价格购得劣质茶叶5千克,并于当日下午携带匕首、铁拳套至某卡拉OK厅,要求业主顾某某以2万元的价格买下这些茶叶。遭拒绝后,三人将包房内的茶杯砸碎,并对业主顾某某讲:“你懂不懂规矩?开卡拉OK厅是要交保护费的。你付2万元买下我们的茶叶,就当养我们!”业主顾某某迫于无奈,最终支付了9900元买下茶叶。问对潘、杨、陈三人如何处理?(       )
  • 对潘、杨、陈三人以敲诈勒索罪定罪
  • 潘、杨、陈三人构成抢劫罪
  • 潘、杨、陈三人构成强迫交易罪
  • 潘、杨、陈三人构成寻衅滋事罪。
  
本题有 26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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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yqonline 发表于 2020-2-10 15:26
司法实践中,对于从事正常商品买卖、交易或者劳动服务的人,以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不大的钱物,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一般没有争议。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买卖、交易、服务为幌子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悬殊的钱物的行为,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一般也没有争议。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1-09/01/content_32775.htm#
25 # 司考法学路上 发表于 2017-1-25 12:37
为什么不是敲诈勒索?
24 # 相逢应不识 发表于 2016-4-21 22:27
文素臣 2013-8-21 22:38
从事正常商品买卖、交易或者劳动服务的人,以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
分析有条理
23 # 3热舞 发表于 2015-5-20 20:03
22 # 冬夜飘宇 发表于 2015-1-8 23:26
[引用]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买卖、交易、服务为幌子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悬殊的钱物的,以抢劫罪定罪处刑,再加上带着凶器肯定就是抢劫了
22 # 冬夜飘宇 发表于 2015-1-8 23:26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买卖、交易、服务为幌子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悬殊的钱物的,以抢劫罪定罪处刑,再加上带着凶器肯定就是抢劫了
21 # shadowk516 发表于 2013-9-25 21:46
个人觉得还是从合理价格上判断构成抢劫好一点。
20 # 文素臣 发表于 2013-8-21 22:38
从事正常商品买卖、交易或者劳动服务的人,以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不大钱物,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买卖、交易、服务为幌子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悬殊的钱物的,以抢劫罪定罪处刑。在具体认定时,既要考虑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的绝对数额,还要考虑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的比例,加以综合判断。 这个是最高法的司法解释。
19 # chao996 发表于 2013-5-25 17:19
tangpj1983 2013年03月21日 15:24:54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买卖、交易、服务为幌子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
18 # tangpj1983 发表于 2013-3-21 15:24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买卖、交易、服务为幌子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悬殊的钱物的,以抢劫罪定罪处刑,再加上带着凶器肯定就是抢劫了
17 # huanlinger 发表于 2012-8-13 17:11
o!!原来是这样啊,
皮皮猴55 2012年07月17日 10:52:35
从事正常商品买卖、交易或者劳动服务的人,以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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