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所谓实行过限是指在共同犯罪的过程中个别共同犯罪人超出约定的故意范围,实施了其他犯罪。对于该其他犯罪行为只能由实行过限的行为人负刑事责任,即对超出共同故意范围的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据此,甲和乙开始的行为构成共同盗窃犯罪。但是在被丙发现后,甲逃脱,乙被丙抓住并对丙使用暴力,致丙轻伤,根据刑法第269条规定,乙的行为转化为抢劫罪。由于该伤害行为超出了共同犯罪的故意范围,对此不能要求甲负刑事责任。所以选项D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