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十九章 侵犯财产罪 » 刑法 » #7673 题目内容及评论
7673#
甲、乙共同盗窃,乙在现场望风,甲窃取丙的现金3000元。丙发现后立即追赶甲和乙,甲逃脱,乙被丙抓住后对丙使用暴力,致丙轻伤。甲与乙的行为构成何罪?
  • 甲与乙只构成盗窃罪
  • 甲与乙均构成抢劫罪
  • 甲构成盗窃罪、乙构成故意伤害罪
  • 甲构成盗窃罪、乙构成抢劫罪
  
本题有 2 条评论
参考答案:D
您的答案:
答案解析: 您需要[登陆]或[注册]以后才可以查看本题详细解析
答案投票:您认为题库提供的答案及解析正确吗?请在下面认真投票哦!
122
9
1
详细评论内容
2 # guangzaig 发表于 2014-8-7 10:10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所谓实行过限是指在共同犯罪的过程中个别共同犯罪人超出约定的故意范围,实施了其他犯罪。对于该其他犯罪行为只能由实行过限的行为人负刑事责任,即对超出共同故意范围的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据此,甲和乙开始的行为构成共同盗窃犯罪。但是在被丙发现后,甲逃脱,乙被丙抓住并对丙使用暴力,致丙轻伤,根据刑法第269条规定,乙的行为转化为抢劫罪。由于该伤害行为超出了共同犯罪的故意范围,对此不能要求甲负刑事责任。所以选项D是正确的。
1 # luwei0174591 发表于 2011-7-2 21:30
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依照刑法第269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点击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