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某甲与朋友商定,为确保安全将非法制造的用于销售的淫书、淫画放在李某家保管,在其找到买主后再到李家取货、交货,则李某构成窝藏赃物罪
- 某乙走私了一万只手表,将其放在张某的车库中,由张某帮其销售,二人平分所得
- 某丙杀人后将凶器交给宋某保管,宋在公安机关调查时说不知此事,并于当晚将凶器扔入河中
- 丁教唆袁某实施盗窃行为,袁盗窃后将财物交丁保管,丁将赃物转移后,代为销售,则丁只构成盗窃罪,不再成立窝藏、转移、销售赃物罪
AB两项中,甲、乙均已与本犯成立共同犯罪,不应再单独认定赃物犯罪;
C项中因凶器并非犯罪所得,不能成为赃物罪的对象,丙的行为可能成立包庇罪。
D项中丁与袁成立共同犯罪,因而不再单独成立赃物犯罪,故D为正确。(注:“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现在已改为“掩饰、隐瞒犯罪、犯罪所得收益罪”)
b手表为走私的对象,不是走私犯罪所得
c 凶器是犯罪工具,不是犯罪所得
d盗窃既遂前具有教唆(共同犯罪)
构成上述犯罪
共犯需要有共同的犯意
A并不具备 所以不认定为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