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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流氓集团(6人)与乙流氓集团(8人)、丙流氓集团(11人)为了争夺势力范围,称霸乡里,于3月15日在市中心广场进行聚众斗殴,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在打斗过程中还造成多人轻伤。其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
  • 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加重情节
  •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 聚众斗殴罪
  • 故意伤害罪
  
本题有 2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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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dh2007 发表于 2014-12-25 15:18
在公共场所或交通要到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属于聚众斗殴的家中情节的嘛?
1 # 九天妖皇 发表于 2014-5-16 00:46
聚众斗殴罪:
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聚众斗殴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聚众斗殴罪。
但并非所有参加聚众斗殴者均构成聚众斗殴罪。
只有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才能构成聚众斗殴罪主体。
需要注意的是:
第一、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才构成本罪,其余人则不为罪。
第二、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对直接行为人及直接责任人,依照刑法有关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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