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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系个体商贩,某日曾与其一起服过刑的刘某找到他,拿出4万元的现金让夏某为其保管。当夏问“是什么钱?”时,刘某做了一个“偷”的手势,让其不要多问。半月后,刘某取走2万元,数日后交给夏某一个塑料口袋,说是“白面”(毒品),找到买主就取走。刘某被公安机关查获。按其交待,公安人员从夏某处起获毒品和剩余的1万元。夏某的行为触犯什么罪名?
  • 窝赃罪
  • 非法持有毒品罪
  • 窝藏毒品罪
  •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本题有 4 条评论
参考答案: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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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gaoyice555 发表于 2013-2-3 18:10
你数学老师死得早吧
3 # ee4412 发表于 2012-7-8 09:29
夏某仅有对刘所交的钱与毒品有窝藏行为而没有对刘某本人有包庇行为,所以D项是错误的。

2 # 向往木兰 发表于 2012-4-27 15:46
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数量要达到十克以上。
1 # goodidea 发表于 2011-5-25 16:08
第三百一十条  【窝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四十九条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006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了《刑法修正案(六)》,对原《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进行了修改。2007年5月11日,根据《刑法修正案(六)》,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了出台了《关于办理盗窃、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一条明确规定“明知是盗窃、诈骗、抢夺的机动车,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这一罪名。2007年11月6日,“两高”正式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正式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罪名改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夏某明知刘某交其保管的4万元钱是偷来的而予以窝藏,构成第312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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