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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于1997年10月12日中午,在北京邮电局驻某宾馆邮电所内,采用全球特快方式向浙江省杭州市的陈某邮寄海洛因6克,被发现举报,当日下午李某在其租住的该宾馆房间内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又从李某身上及行李包中搜查出海洛因31.41克,李称该毒品系从广州购得,但尚无证据证明该毒品是用于贩卖还是自己吸食。现毒品已全部收缴。李某触犯的罪名是
  • 运输毒品罪
  • 邮寄的毒品数量较少,尚不构成运输毒品罪
  • 非法持有毒品罪
  • 因非法持有的毒品数量,尚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本题有 5 条评论
参考答案: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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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3热舞 发表于 2015-5-21 19:18
《刑法》第347条第1款明确规定,走私、制造、运输、贩卖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刑法》第348条规定,非法持有鸦片200克以上、海洛因、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就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4 # 文素臣 发表于 2013-8-22 16:12
标记一下。
走私、制造、运输、贩卖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刑法》第348条规定,非法持有鸦片200克以上、海洛因、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就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3 # 白菜咻 发表于 2012-5-8 15:04
但《刑法》第347条第1款明确规定,走私、制造、运输、贩卖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刑法》第348条规定,非法持有鸦片200克以上、海洛因、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就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2 # kakawdaly 发表于 2010-6-13 17:25
走私、制造、运输、贩卖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刑法》第348条规定,非法持有鸦片200克以上、海洛因、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就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1 # taoranrantao5 发表于 2010-5-2 21:37
走私、制造、运输、贩卖毒品 定罪 数量量刑

持有毒品罪 数量定罪 2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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