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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哪些选项可以视为刑法上的“淫秽物品”?
  • 具体描绘性行为的影片
  • 露骨宣扬色情的书刊
  • 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
  • 包括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
  
本题有 6 条评论
参考答案: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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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笨鸟先飞晚入林 发表于 2015-1-9 08:51
神经病,日出题人
5 # 陈力维 发表于 2012-8-8 11:26
3382700abc 2011年05月31日 19:04:24
此题无聊
真的无聊
4 # 爱你哟 发表于 2012-3-3 22:28
都应算是淫秽物品,搞艺术和研究都是幌子。
3 # 3382700abc 发表于 2011-5-31 19:04
此题无聊
2 # 芹峰-2011 发表于 2011-2-23 19:32
第三百六十七条  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
   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9月6日)
第九条  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淫秽物品”,包括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视频文件、音频文件、电子刊物、图片、文章 短信息等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电子信息和声讯台语音信息。
   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电子信息和声讯台语音信息不是淫秽物品。包含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电子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1 # dingqp 发表于 2009-8-4 23:02
过于简单,浪费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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