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请托人李某之子高考落榜,李找到甲帮忙疏通市教委负责人,适逢教委负责人要为其亲戚一走私汽车入户,二人一拍即合,李子随被录取。事后,李送甲1万元。对于此笔事实应认定成立受贿罪
- 请托人乙,为减免养路费找甲帮忙,甲安排下属办妥,乙送上1万元。对于此笔事实应认定成立受贿罪
- 交通局与香港人林某合资开办汽车整容公司。请托人丙因购房需要求甲帮忙,甲遂与整容公司负责人商量,将款借与丙使用,丙事后送甲1万元。对于此笔事实应成立受贿罪
- 丁通过朋友认识甲,觉得今后可能有求于甲,遂以甲子考上大学贺喜为由,送上1万元,至案发,甲未为丁谋取任何利益,对于此笔事实应认定成立受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