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五章 民事法律行为 » 民法 » #8062 题目内容及评论
8062#
甲常为乙制作手工制品,历来都是由乙按数量向甲支付一定的预付款,这次由于数量较大,乙提出要签订书面合同,并将预付款改为定金。由于甲是盲人,乙给甲讲台同内容与以前的做法完全一样,甲遂在合同上签字,该合同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民事行为?
  • 可撤销,因为甲是因重大误解而作出意思表示
  • 可撤销,因为甲是因为受了欺诈而作出意思表示
  • 无效,因为甲所作出的是虚假的意思表示
  • 无效,因为甲是在乙乘人之危的情况下而为的意思表示
  
本题有 27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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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minesafy 发表于 2015-3-31 13:55
误载不害真意,乙没骗甲
26 # d1988i11ck 发表于 2014-6-23 23:09
受欺诈所订立的合同,因为《民法通则》58条和《合同法》52、54条规定的不一致,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即欺诈未损害国家利益,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
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25 # wujilong2003 发表于 2014-2-25 15:47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
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24 # sker7815 发表于 2014-2-21 19:02
受欺诈所订立的合同,因为《民法通则》58条和《合同法》52、54条规定的不一致,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即欺诈未损害国家利益,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
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23 # ee4412 发表于 2012-7-23 21:31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
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22 # ee4412 发表于 2012-7-23 21:28
 第五十八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十九条 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
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21 # shenjian 发表于 2012-5-21 11:53
受欺诈所订立的合同,因为《民法通则》58条和《合同法》52、54条规定的不一致,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即欺诈未损害国家利益,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20 # manikang 发表于 2012-5-21 04:15
定金和订金是不一样的
19 # zhaomeidong 发表于 2012-4-27 13:22
原来是定金和预付款的性质不同
18 # zq198902 发表于 2012-2-3 01:09
撤销合同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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