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八章 物权概述 » 民法 » #8186 题目内容及评论
8186#
甲有天然奇石一块,不慎丢失。乙误以为无主物捡回家,配以基座,陈列于客厅。乙的朋友丙十分喜欢,乙遂以之相赠。后甲发现,向丙追索。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    
  • 奇石属遗失物,乙应返还给甲
  • 奇石属无主物,乙取得其所有权
  • 乙因加工行为取得奇石的所有权
  • 丙可以取得奇石的所有权
  
本题有 23 条评论
参考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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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desk21 发表于 2016-7-1 23:59
22 # 将将过司考 发表于 2016-6-27 19:10
дУaеó
21 # 生如风37 发表于 2016-4-1 14:55
ЧA
20 # 1107166694 发表于 2015-5-15 16:31
本条应当适用物权法第107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权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买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所付的费用后,有权向无权处分人追偿。


19 # GZM330 发表于 2014-10-10 18:36
A必须改成丙啊 乙已经不是占有人了 连间接占有都不是 只能要求丙返还原物 不知道怎么出题的
18 # peteryu0106 发表于 2014-4-2 10:48
“配以基座”的加工行为也无法考证加工形成的价值和原奇石的价值大小,因此不能取得所有权
17 # zhimababa 发表于 2013-12-20 10:41
觉得把A的乙改成丙就完美了
16 # YGXMLWY58986352 发表于 2013-10-12 01:14
这题有答案吗
15 # xuyige 发表于 2013-7-12 17:21
遗失物不发生善意取得没错,但是东西又不在乙手里,乙怎么还啊?
14 # 123594020 发表于 2013-6-5 22:07
这题还有那么多点正确的呢?

A,返还原物请求权基础就是被请求人还占有该物,甲不能请求乙返还

不当得利,乙误以为是无主物,属于善意无权占有人,善意无权占有人无常赠与第三人的,善意无权占有人不负返还责任,第三人在善意无权占有人返还义务内承担返还责任

A从那个角度都是不对,法律人做题应该用法律人思维,A明显就是大白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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