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八章 物权概述 » 民法 » #8191 题目内容及评论
8191#
王、潘两家同住李村。王家有子王达,潘家有女潘美,两人正在恋爱。两家为子女结婚住房问题议定由潘家出钱,王家出工,在王家已有的三间平房上面加盖上层三间作新人成亲之用。双方对上层三间的权属未作约定。上层三间盖成后,王达和潘美因性情不合解除恋爱关系。为此,王、潘两家反目成仇,并对房屋权属发生争议。根据民法原理,上层三间的所有权应属谁?
  • 于家因附合而取得所有权,但应退还潘家所出之钱
  • 王家因加工而取得所有权,但应返还潘家所出之钱
  • 潘家因出钱而取得所有权,但应给王家适当补偿
  • 王家和潘家因合作建房而成为房屋的共有人
  
本题有 122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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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 司马大大 发表于 2019-6-29 11:57
认可
dgsuwei 2014-7-17 13:09
《民通意见》第86条规定:“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
121 # desk21 发表于 2016-7-1 23:53
еЧЧе
120 # 相逢应不识 发表于 2016-5-28 13:19
因合作建房而形成的共有关系应该是在一般土地上建房的情形,而此题是在原有的房子上加建,新增的三层和原有的房子是不可分割的,当属附合,选 A。
119 # fu835247 发表于 2016-3-10 11:11
118 # fu835247 发表于 2016-3-10 11:09
117 # meined 发表于 2015-8-19 08:16
《民通意见》第86条规定:“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本题中,王家对其已有的三间平房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属于不动产物权),潘家出钱购买砖瓦建筑材料在王家已有的三间平房上面加盖上房三间是经过王家同意的。但双方对上房三间的权属没有约定且又协商不成,而此时不宜责令拆除,因为这样会造成社会财富的浪费,不符合立法的目的。为此,在争议发生后,应认定由王家取得上房三间的所有权,但应返还潘家所出之钱。

如果判决王家、潘家共有此三间房,就必须得承认潘家无故取得了王家宅基地使用权的一部分。出题人怕是只想着能不能构成添附,忘了此宅基地使用权属于王家所有的吧。

这道题不能用添附,但共有也存在瑕疵,争议题
116 # july_pluto 发表于 2015-7-10 11:19
年少爱白衣 2014-5-6 22:47
添附是原始取得,双方事先没有协议的。此题题干因为一开始就有交代他们是约定一方出...
115 # Llawliet 发表于 2015-6-24 00:26
德国民法与我国台湾民法明确区分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这两个概念,负担行为是指仅发生请求权的法律行为,而处分行为是指直接移转或设定物权的行为。
114 # 法律人生一名 发表于 2015-5-11 14:32
题库该更新了 答案该修正了
113 # 虎娃娃32 发表于 2015-3-6 10:07
盖完一层就取得一个相应的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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